Home>Investor Relations>Investor Protection
章程分紅條款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應重視對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董事會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及時并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會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
(二)在公司盈利、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優先實施積極的現金股利分配方案。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可提出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利潤分配方案;如公司為擴大業務規模需要提高注冊資本時,也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在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35%。利潤分配以年為間隔,公司也可以根據盈利狀況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四)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五)公司董事會未作出年度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六)公司根據外部經營環境、自身經營狀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等因素確實需要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的,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 股東大會批準。